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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達行散發及登載於「愛酷族水族寵物月刊」之「台灣洋達行no.1濾材聲明書」內容,有虛偽不實及易引人誤認水族濾材市場上僅洋達行之商品為合法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所宣稱自身水族濾材商品已取得台灣及其他地區多項專利,列出之12項專利證號,僅1項為洋達行負責人之專利;另系爭聲明書宣稱「本公司為目前市場上唯一合法,其他廠商銷售外觀相似之低價產品,除品質與效能無法保證外,使用者更有侵害著作權之虞」,經公平會調查洋達行未針對銷售水族濾材商品進行侵權鑑定或經一審法院判決確有侵權事實,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洋達行」所散發「台灣洋達行no.1濾材聲明書」中對於自身商品之品質, 認定洋達行此舉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 有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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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洋達行散發及登載「台灣洋達行no.1濾材聲明書」內容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0月2日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洋達行」所散發「台灣洋達行no.1濾材聲明書」中對於自身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洋達行散發及登載於「愛酷族水族寵物月刊」之「台灣洋達行no.1濾材聲明書」內容,宣稱自身水族濾材商品已取得台灣及其他地區多項專利,惟查所列出之12項專利證號,僅1項為洋達行負責人之專利;另洋達行未針對銷售水族濾材商品進行侵權鑑定或經一審法院判決確有侵權事實,即於系爭聲明書宣稱「本公司為目前市場上唯一合法,其他廠商銷售外觀相似之低價產品,除品質與效能無法保證外,使用者更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易引人誤認水族濾材市場上僅洋達行之商品為合法,因此該會認定洋達行此舉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作出上開處分。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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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博士公司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衣博士公司於公司網站推廣銷售洗衣業務,宣稱「唯一可達到衣物零遺失」、「唯一可做到衣物零遺失」,及加盟簡章廣告宣稱「唯一可做到衣物零遺失」等語,有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衣博士公司新埔中正店發生遺失大衣領子毛邊,新竹西大店發生遺失帽子毛邊;另衣博士公司亦自承案關廣告期間有衣物零遺失等情。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通過,衣博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加盟簡章廣告,宣稱「唯一可達到衣物零遺失」、「唯一可做到衣物零遺失」等語, 核屬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衣博士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在DM或 網路宣傳時確保廣告之真實性,若廣告文中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若發現有誤刊情事,應就系爭廣告發布道歉聲明,並做一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能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若DM或網路宣傳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 亦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信安藥局招募加盟宣稱「全球知名品牌連鎖」廣告不實
 
信安藥局公司於招募加盟之廣告傳單宣稱「全球知名品牌連鎖」,有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先前並無經營加盟業務,亦未曾開設分店,且無法提供「全球知名品牌連鎖」之佐證資料 ,將使交易相對人對該公司實際營業情狀及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2次委員會議通過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廣告傳單 ,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考量信安藥局公司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營業規模及其市場地位等因素後,決議作成處分,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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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農委會防檢局已確診出國內首例野生動物(鼬獾)之狂犬病病例,但臺灣地區,包括臺北市在內,自88年起持續主動進行流浪犬隻之狂犬病監測,至今皆未檢出狂犬病病毒;臺北市狂犬病疫苗施打率每年至少都達到5成,屬全國之冠,並持續提昇中,今(102)年度至6月底也已完成41,954頭注射。北市動保處呼籲民眾遵循「二不一要」原則,「不棄養家中寵物」、「不至山區接觸野生動物」及「每年主動為家中飼養犬貓施打動物狂犬病疫苗」,便可簡單且有效杜絕家中寵物和病原之接觸,便可有效降低狂犬病發生風險。 

臺北市目前尚無動物狂犬病疫情,且每年均持續辦理各項防治工作;此外,因應本次病例之發布,已強化以下防疫應變措施,包括:

一、加強野生動物監測與宣導,於接獲傷亡野生動物即送畜衛所進行監測檢驗,及早偵測,立即釐清疾病來源。

二、與臺北市獸醫師公會合作,將於1個月內完成臺北市臨近山區(北投、士林、文山、內湖、南港等區)巡迴免費家犬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提供免費疫苗加強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宣導。

三、 已緊急採購狂犬病疫苗2,500劑及緊急採購牌證2萬份,並已於7月17日函請農委會防檢局申緊急提供1萬劑之儲備疫苗因應。

四、 加強疫情通報並建立聯繫窗口,若發現疑似狂犬病病犬、貓或野生動物,經獸醫師診治有恐水症等神經過度興奮症狀病例,或傷亡之食肉目動物屍體時,請立即播打1999或動保處救援專線:87913064-5通報。

五、 加強宣導民眾不要任意棄養犬貓等寵物,否則經查有棄養情事,將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至少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罰鍰。

六、 加強宣導民眾儘量不要讓犬貓等寵物接觸野生動物,要求飼主務必攜帶飼養犬貓等寵物施打狂犬病疫苗,否則經稽查未為家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之飼主,將依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4條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七、 加強宣導民眾於野外活動時勿接觸野生動物,杜絕與病原接觸,使感染風險可能性降至最低,如被動物咬傷應立即就醫。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宣導家中飼養寵物民眾不要恐慌,只要掌握以下步驟,可以有效避免狂犬病入侵:

一、注射疫苗:
呼籲飼主檢視家中犬貓是否打過狂犬病疫苗,務必每年1次為犬貓等寵物施打,才能讓寵物體內有足夠免疫力對抗狂犬病病毒,請民眾安心,另針對家中飼養犬貓已施打過狂犬病疫苗者,務必為寵物配掛狂犬病頸牌,避免造成他人疑慮。

二、疫情通報:
〈一〉對家中飼養鼬獾,民眾可自行檢視鼬獾來源,避免購買不明野生動物;但如果不願繼續飼養,請將鼬獾送交動保處及各地動物收容處所進行收容安置,千萬不可任意棄養,以免觸法。
〈二〉家中飼養鼬獾如有不明原因死亡情形,可以夾鍊袋裝妥後,送至動保處進行送驗。
〈三〉家中寵物如有異常症狀,請立即將寵物送醫就診。
〈四〉動保處已請市轄各動物醫院如有發現疑似狂犬病病歷,應立即通報動保處,以便動物防疫單位進行採樣及送驗等防疫工作。
〈五〉民眾如有動物狂犬病疾病相關疑問,可洽詢附近動物醫院或動保處(動物防疫專線2959-6353)多加詢問。

三、居家防護:
〈一〉避免犬貓在野外活動感染,疫苗可保護犬貓,也可保護飼主,飼養寵物應避免與野生動物接觸,同時亦應避免被家中飼養寵物咬傷,以維護人畜安全。
〈二〉因應狂犬病疫情,民眾可加強寵物飼養籠具清潔頻率,居家環境消毒可以75%酒精或2-3%碘酒等方式消毒,或可以60℃加熱5分鐘方式進行消毒,即可破壞狂犬病毒的感染力,使之失去活性。
狂犬病是人畜共通傳染病,除施打疫苗預防外並無特效藥可治療。唯有提升寵物犬貓狂犬病疫苗注射率,才能有效阻絕狂犬病傳染。所以呼籲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 寵物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發現疑似狂犬病病歷,應立即通報動保處,以便動物防疫單位進行採樣及送驗等防疫工作。另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日後爭議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四條

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下列規定,攜帶畜犬至檢驗所或其指定處,所辦理畜犬登記或狂犬病預防注射,並由市政府核發登記證明書或識別牌:
一、畜犬出生滿三個月者,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書。載明畜犬品種、性別、名稱、預防注射記錄及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地址、電話等事項。
二、畜犬應定期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另核發識別牌。
三、國外輸入之畜犬,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所屬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申請核發畜犬登記證明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並植入晶片。
前項畜犬登記證明書應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執:預防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畜犬頸項。其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之罰鍰。違反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之罰鍰。
畜犬販賣者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以罰鍰外,並註銷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

違反本條例左列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罰鍰:
一、所有人或關係人違反第九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二、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運輸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擅自開掘掩埋地點或燬損標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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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狂犬病 「二不一要」 共創安全家園

北市動保處呼籲民眾「不棄養寵物」 「不接觸野生動物」 「要定期施打動物狂犬病疫苗」便可有效降低狂犬病發生風險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表示,因應目前國內日前發布首例野生動物(鼬獾)之狂犬病病例,一般民眾只要遵循「二不一要」原則,「不棄養家中寵物」、「不至山區接觸野生動物」及「每年主動為家中飼養犬貓施打動物狂犬病疫苗」,便可簡單且有效杜絕家中寵物和病原之接觸,使疾病發生風險降至最低。

動保處表示,雖7月16日農委會防檢局已確診出國內首例野生動物(鼬獾)之狂犬病病例,但臺灣地區,包括臺北市在內,自88年起持續主動進行流浪犬隻之狂犬病監測,至今皆未檢出狂犬病病毒;且臺北市狂犬病疫苗施打率每年至少都達到5成,屬全國之冠,並持續提昇中,今(102)年度至6月底也已完成41,954頭注射。

臺北市目前尚無動物狂犬病疫情,且每年均持續辦理各項防治工作;此外,因應本次病例之發布,已強化以下防疫應變措施,包括:

一、加強野生動物監測與宣導,於接獲傷亡野生動物即送畜衛所進行監測檢驗,及早偵測,立即釐清疾病來源。

二、與臺北市獸醫師公會合作,將於1個月內完成臺北市臨近山區(北投、士林、文山、內湖、南港等區)巡迴免費家犬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提供免費疫苗加強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宣導。

三、 已緊急採購狂犬病疫苗2,500劑及緊急採購牌證2萬份,並已於7月17日函請農委會防檢局申緊急提供1萬劑之儲備疫苗因應。

四、 加強疫情通報並建立聯繫窗口,若發現疑似狂犬病病犬、貓或野生動物,經獸醫師診治有恐水症等神經過度興奮症狀病例,或傷亡之食肉目動物屍體時,請立即播打1999或動保處救援專線:87913064-5通報。

五、 加強宣導民眾不要任意棄養犬貓等寵物,否則經查有棄養情事,將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至少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罰鍰。

六、 加強宣導民眾儘量不要讓犬貓等寵物接觸野生動物,要求飼主務必攜帶飼養犬貓等寵物施打狂犬病疫苗,否則經稽查未為家犬貓施打狂犬病疫苗之飼主,將依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4條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七、 加強宣導民眾於野外活動時勿接觸野生動物,杜絕與病原接觸,使感染風險可能性降至最低,如被動物咬傷應立即就醫。


以上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新聞稿
 

因應台灣隔了52年再度發生狂犬病疫情,狂犬病病毒主要是透過唾液傳播,經由動物咬傷而傳播,所有哺乳動物皆會感染,潛伏期約1至3個月,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宣導家中飼養寵物民眾不要恐慌,只要掌握以下步驟,可以有效避免狂犬病入侵:

一、注射疫苗:
呼籲飼主檢視家中犬貓是否打過狂犬病疫苗,務必每年1次為犬貓等寵物施打,才能讓寵物體內有足夠免疫力對抗狂犬病病毒,請民眾安心,另針對家中飼養犬貓已施打過狂犬病疫苗者,務必為寵物配掛狂犬病頸牌,避免造成他人疑慮。

二、疫情通報:
〈一〉對家中飼養鼬獾,民眾可自行檢視鼬獾來源,避免購買不明野生動物;但如果不願繼續飼養,請將鼬獾送交動保處及各地動物收容處所進行收容安置,千萬不可任意棄養,以免觸法。
〈二〉家中飼養鼬獾如有不明原因死亡情形,可以夾鍊袋裝妥後,送至動保處進行送驗。
〈三〉家中寵物如有異常症狀,請立即將寵物送醫就診。
〈四〉動保處已請市轄各動物醫院如有發現疑似狂犬病病歷,應立即通報動保處,以便動物防疫單位進行採樣及送驗等防疫工作。
〈五〉民眾如有動物狂犬病疾病相關疑問,可洽詢附近動物醫院或動保處(動物防疫專線2959-6353)多加詢問。

三、居家防護:
〈一〉避免犬貓在野外活動感染,疫苗可保護犬貓,也可保護飼主,飼養寵物應避免與野生動物接觸,同時亦應避免被家中飼養寵物咬傷,以維護人畜安全。
〈二〉因應狂犬病疫情,民眾可加強寵物飼養籠具清潔頻率,居家環境消毒可以75%酒精或2-3%碘酒等方式消毒,或可以60℃加熱5分鐘方式進行消毒,即可破壞狂犬病毒的感染力,使之失去活性。
狂犬病是人畜共通傳染病,除施打疫苗預防外並無特效藥可治療。唯有提升寵物犬貓狂犬病疫苗注射率,才能有效阻絕狂犬病傳染。所以呼籲民眾一定要每年1次定期帶家中愛犬愛貓去動物醫院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做好寵物登記,才能防範未然,同時也保護動物和飼主的健康。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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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應主動提出健康證明文件以保權益
有民眾向法制局申訴,該民眾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將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宣告不治,因此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

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日後爭議發生。

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法制局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時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具獸醫檢查合格之健康證明書及公會出具之血統證明書,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爭議。

回應編號:17397 發表對:17397 回應
王品公司認為被檢舉人未經確認是否侵害其專利權即散發警告函之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遂向公平會提出具函檢舉 ,略以:按寵物鼠籠內之轉輪,乃寵物界十幾年來通用在寵物鼠籠內之基本配件,王品公司進口亦超過十餘年,惟被檢舉人上興鳥行分別於101年8月15日、18日以電子郵件寄發警告函予酷比寵物、天使貓小棧、阿肥寵物生活館等網路賣家,渠等函中指稱王品公司寵物鼠籠內之轉輪,涉及侵害該行所有之專利權,請渠等提供系爭商品來源及廠商,並要求下架系爭商品。

經公平會調查被檢舉人僅憑網路賣家所刋載之平面圖樣,在未依據任何具體侵權事實之情況下,即輕率宣稱鼠籠非被檢舉人所出產之商品,均涉及侵害其專利權,難謂非屬「權利濫用」;且本案網路賣家基於不涉及侵權爭議下,主動下架系爭商品,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第1120次委員會議決議上興鳥行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事業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認權利確實有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或者要求提供系爭商品來源及廠商,並要求下架系爭商品,以避免「權利濫用」,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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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上興鳥行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4月24日第1120次委員會議決議上興鳥行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事業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本案緣檢舉人王品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王品公司)具函檢舉,略以:按寵物鼠籠內之轉輪,乃寵物界十幾年來通用在寵物鼠籠內之基本配件,王品公司進口亦超過十餘年,惟被檢舉人上興鳥行分別於101年8月15日、18日以電子郵件寄發警告函予酷比寵物、天使貓小棧、阿肥寵物生活館等網路賣家,渠等函中指稱王品公司寵物鼠籠內之轉輪,涉及侵害該行所有之專利權,請渠等提供系爭商品來源及廠商,並要求下架系爭商品,王品公司認為被檢舉人未經確認是否侵害其專利權即散發警告函之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遂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公平會復表示,本案被檢舉人所有之「寵物籠具的轉輪結構」發明專利,係為一種寵物籠具的轉輪結構,而轉輪僅係寵物籠具商品內之一種配件,然被檢舉人僅憑網路賣家所刋載之平面圖樣,在未依據任何具體侵權事實之情況下,即輕率宣稱鼠籠非被檢舉人所出產之商品,均涉及侵害其專利權,難謂非屬「權利濫用」;且本案酷比寵物、阿肥寵物生活館、天使貓小棧等網路賣家基於不涉及侵權爭議下,主動下架系爭商品,爰堪認已有檢舉人之交易相對人因系爭警告函而心生疑懼,並下架停售檢舉人系爭商品,故被檢舉人所為應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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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寄發警告函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法各罰5萬  
航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函檢舉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公司)以專利權人林聖富君及林智一君名義於100年3月2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100年3月21日寄發律師函予各大醫療院所,指稱醫療院所在使用「硫酸鈣」材質之骨填充物時,操作方法有侵害其專利之虞,並請醫療院所轉要求供應廠商簽署保證書等,經公平會調查相關事證發現,,系爭警告函其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使受信者產生檢舉人等可能涉及侵權之聯想,且專利權人寄發系爭警告函前,並未踐行相關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尚難認屬依照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應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各罰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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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認即寄發侵害專利權律師函公平會罰5萬 

拖神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決議,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寄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之律師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若有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利家毛刷公司不當寄發律師函

利家毛刷公司於101年5月17日委請信義聯法法律事務所寄發律師函予永洪貿易公司之下游通路商,律師函中陳稱利家毛刷公司為第M314550號「防鬆脫之齒縫」新型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永洪貿易公司銷售之「刷樂牙間刷SSS超極細」已落入前開專利範圍內。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公告資訊,利家毛刷公司於101年5月17日寄發律師函前尚未取得經濟部智財局准予專利授權登記,利家毛刷公司在尚未取得經濟部智財局核准第M314550號新型專利授權登記,稱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12次委員會議決議,利家毛刷有限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律師函乙案,認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行為,並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因101年6月21日利家毛刷公司已補正完成該專利授權登記,且系爭信函受信者亦未將系爭商品予以下架,系爭發函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尚屬輕微,公平交易委員會爰不併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

回應編號:17340 發表對:17340 回應
國內發生治療心絲蟲的動物用偽藥案件,目前第1波調查結果並未有流入北市的情形,且北市獸醫師公會業已通知所屬開業或執業會員,不得使用來路不明之動物用藥品。動保處將,為確保本市寵物就醫品質及安全,積極配合檢調後續的調查工作,明年起將嚴格執行動物用藥品販售店家之訪查頻度及查緝取締強度。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非常重視動物用偽禁藥查緝及非法販售問題,動保處近2年已持續辦理動物用藥品查緝及宣導,100年針對寵物用品相關業者進行宣導訪查計有165家,101年針對獸醫診療機構宣導訪查計有199家,自99年至今,已有12件違法販賣動物用藥品案件遭裁罰,每件裁罰金額自新臺幣4萬5千元至9萬元不等,另有5件涉及偽禁藥案件已移送臺北市地檢署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需認明包裝或標籤上有許可證編號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若對藥品有疑問,可上「動物用藥資訊服務網(http://163.29.152.42/Animal/)」依品名及許可證編號查詢。 另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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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動保處呼籲民眾,攜動物至獸醫診療機構醫療時,應認明申請核准之動物用藥品,並鼓勵檢舉違法動物用藥品。

潘懷宗議員辦公室會同台北市獸醫師公會於101年12月28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日前國內爆發治療心絲蟲的動物用偽藥,經媒體披露造成民眾恐慌情形進行澄清說明,並教導民眾分辨動物用藥品真偽(如附件1)。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表示非常重視動物用偽禁藥查緝及非法販售問題,並將加強查緝取締的強度。動保處近2年已持續辦理動物用藥品查緝及宣導,100年針對寵物用品相關業者進行宣導訪查計有165家,101年針對獸醫診療機構宣導訪查計有199家,自99年至今,已有12件違法販賣動物用藥品案件遭裁罰,每件裁罰金額自新臺幣4萬5千元至9萬元不等,另有5件涉及偽禁藥案件已移送臺北市地檢署偵辦。明年起將嚴格執行動物用藥品販售店家之訪查頻度及查緝強度。

動保處另表示本次國內發生治療心絲蟲的動物用偽藥案件,目前第1波調查結果並未有流入本市的情形,該處將積極配合檢調後續的調查工作,確保本市寵物就醫品質及安全。除本市獸醫師公會業已通知所屬開業或執業會員,不得使用來路不明之動物用藥品。另本案於12月19日經媒體報導後,該處即於第一時間啟動本市獸醫診療機構之抽查,截至目前已完成20家抽查工作,後續將陸續完成排定之抽查工作。同時動保處也籲請獸醫診療機構獸醫師協助擔任把關工作,倘有不法業者兜售不明動物用藥品,應即時通報該處查處,以免誤觸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

動保處表示因國內寵物業產值日增,避免不肖業者覬覦市場,進而輸入或製造動物用偽禁藥品,影響寵物醫療品質及動物藥品之秩序,明年度更加強動物用藥品販售業者之宣導訪查工作,以防患於未然。呼籲民眾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需認明包裝或標籤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及許可證編號,若對藥品有疑問,可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設之「動物用藥資訊服務網(http://163.29.152.42/Animal/)」依品名及許可證編號查詢藥品內容、包裝、成份等資料。

行政院農委會業已於95年3月9日訂定發布「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檢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者依法可獲得檢舉獎金20萬;檢舉使用或販賣動物用偽藥者,亦可獲得檢舉獎金15萬元,請民眾勇於向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各縣事主管機關檢舉。並請民眾至獸醫診療機構或獲准販賣動物用藥品之店家購買動物用藥品,安心有保障。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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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應主動提出健康證明文件以保權益

有民眾向法制局申訴,該民眾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將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宣告不治,因此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

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法制局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時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日後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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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展開稽查!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實施「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

本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遇店家領有執照並且妥善照顧販售之動物者,將予以口頭表揚。

二、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

三、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本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回應編號:17329 發表對:17329 回應
目前寵物寄宿業者林立,但服務品質良莠不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接到寵物寄宿之,有消費者將寵物寄宿接回後發現寵物有跳蚤及耳朵發炎的狀況,導致消費糾紛案件。

為將心愛寵物尋找寄宿旅館時,消費者應依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慎選合法業者,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的業者,應挑選具有專業資格之專任人員1人以上,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業者,且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才能減少糾紛發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應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業者,且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具有專業資格之專任人員1人以上外,還應就寄宿費用、寵物進食習慣、健康狀況、特殊習性或需求等做好雙向溝通,且將雙方權利義務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中,以減少爭議糾紛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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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寵物寄宿糾紛多,找合法業者才有保障

消保官表示,依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的業者,應置具有專業資格之專任人員1人以上,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且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倘有業者未經許可即從事寵物寄宿之營業,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般消費者如欲查詢業者是否經主管機關許可營業,或業者記載之許可證字號是否為真實,可以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動物保護資訊網)查詢合法寵物業者,亦可向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寵物事業管理組洽詢。


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為心愛寵物尋找寄宿旅館時,除選擇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營業之業者外,在將寵物送往寄宿前應檢視專任人員資格文件及業者所提供之寄宿環境,並應與業者就寄宿費用、寵物之進食習慣、健康狀況、特殊習性或需求等充分溝通,最好是將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如此才能讓心愛的寵物住得安全舒適,也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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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過年商機一年比一年看漲

這年頭寵物比人更好命,對愛寵物的人來說,主人要過年,貓狗寵物也要過好年。因此有業者推出每套 800元的寵物專屬年菜,而且還提供宅配到府的服務。寵物美容業過年前4天,多數開始價格調漲比平日貴1倍。

春節假期舉家出遊,寵物旅館服務雖然過年期間每隻貓狗每晚住宿費是平日 2倍,但寵物旅館業績仍然火紅,很多寵物旅館還是早在農曆過年前訂房早早就被爆滿,寵物旅館服務業者為了讓出門旅行的飼主安心,隨時了解寵物寄宿情況,會提供視訊服務,讓飼主不管人在那裡,都可隨時看得到心愛寵物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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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應知法律

經營非犬類寵物如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不適用寵物業管理辦法,故不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一、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目前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略以:「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復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惟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寵物店要靠什麼來賺錢  

開一家寵物店最大營業利潤是來自賣狗,但賣狗糾紛多,所以你要考慮清楚要不要賣狗,若不賣狗,如果你想靠單賣用品是很難賺到錢的,因為寵物主不會常買用品玩具的,通常一種就可用很久,寵物店要提供多一點的服務,寵物主才會常上門,常上門的話,就會養成習慣。

大部份的寵物店是靠美容和洗澡在賺錢,洗狗與剪毛區建議採透明玻璃面,如此可以讓寵物主人安心,若店內還有空間可以的話,可規劃寵物寄宿服務,多賺一些收入,你可請木工訂製一間一間的寵物房,一隻一間不關一起,空間不要太擠,有些寵物主沒空照顧時會願意讓寵物得到較好的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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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17272 發表對:17272 回應
有民眾向法制局申訴,該民眾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將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宣告不治,因此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

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法制局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時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具獸醫檢查合格之健康證明書及公會出具之血統證明書,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爭議。

出售寵物應據有銷售寵物許可執照外,出售寵物還應提供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日後爭議發生。

相關法律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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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消費者購買寵物應主動索取證明文件以保權益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接獲民眾申訴,稱其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一隻迷你杜賓犬,經業者運送至指定地點,並經該民眾接回家後,該犬隻即陸續發生軟便及嘔吐現象,該民眾發現此一情形,便將該犬隻送請獸醫診治,經住院醫療一周後,仍宣告不治,該民眾傷心不已,要求業者必須賠償醫藥費、住院費及當初之購買價金,總共新台幣1萬2千元。消保官審閱相關資料後,邀請申訴人及業者至市政府協商,業者主張其交付之犬隻係健康正常,且已打2合1之疫苗,不知為何犬隻會突然生病;惟消費者認為,該犬隻自其收到即發生軟便之病狀,隔天便發生嘔吐,可見該犬隻於業者交付時,便已生病,然業者仍將生病之犬隻交付給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為照顧該犬隻,而付出高昂之醫療費用,故主張業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官認為,寵物於法律之認知上係為「物」之概念,業者於交付寵物時,若該寵物已有病徵,則該業者即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該瑕疵為重大而無法補正之瑕疵,則消費者可主張解約退費,並請求損害賠償。就本案而言,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犬隻於交付不久即發生身體變故,可合理推論該犬隻於運交於消費者時,其瑕疵即已存在,故消保官認同該申訴民眾之賠償請求,要求業者應退還價金,並就消費者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負賠償之責。本案經消保官協商後,因申訴民眾富有愛心,希望再領養一隻愛犬,業者亦有彌補消費者之誠意,因此雙方協議,由消費者至業者之狗園,任選一隻同種類之犬隻,並攜回豢養,且應消保官要求出具獸醫檢查合格之健康證明書及公會出具之血統證明書,以為品質保證並杜絕爭議。


本府消保官籲請有意豢養寵物的民眾,除須具備愛心及耐心之照顧精神外,仍需注意領養寵物之相關事項,如業者有否銷售寵物之許可執照、寵物經獸醫診斷並開立之健康證明文件、證明寵物來源之血統證明文件及相關就醫與施打預防針之記錄資料等,如此不但能保護寵物之健康安全,也維護消費者之權益,甚而亦可遏止不良業者不擇手段銷售寵物之劣質行徑。消保官亦呼籲銷售寵物之業者秉持良心,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依規定銷售寵物,且開立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企業經營者之商譽。消費者若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問題,均可撥打1950專線,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定會幫消費者解答各項消費問題。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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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展開稽查!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自今年4月份至12月份針對全市領有及未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相關產業者,合法販售犬隻的業者共計42家;一般其它寵物業者共計三百多家,實施「100年度臺北市非法寵物繁殖買賣業者稽查專案行動實施計畫」。

本稽查行動可能遭遇之情況與處理方式如下:
一、遇店家領有執照並且妥善照顧販售之動物者,將予以口頭表揚。
二、遇店家無特定寵物業許可而販賣犬貓或從事寄養者,將現場製作筆錄並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令其改善。
三、遇店家展示販售之犬貓如有流鼻水、眼屎、下痢等生病情況,店家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本處獸醫師現場病理學及診斷試劑診斷,確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將現場開立勸導單並令其限期於一週內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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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寵物店經營趣聞軼事

寵物店老板對顧客說:「養狗不能取名「好運」、「富貴」、「有錢」....」

顧客:「為什麼?」

寵物店老板續對顧客說:「如果你他每天出門前,都對那隻狗說:「再見啦!好運」、「富貴再見啦!」、「再見啦!有錢」,怎麼會有好運上門」

寵物食品標示牛肉成分抽驗結果未檢出

北市動保處為確保寵物食品安全,赴本市寵物食品販售場所抽驗產品;自5月起發現2件不符商品標示,將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北市動保處已抽驗乾飼料23件,罐頭19件、代奶粉2件及零嘴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三聚氰胺、沙門氏桿菌及動物性成分等4項,其中檢測動物性成分28件,其中2件標示牛肉成分,檢測結果並未檢出,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 最具危害的黄麴毒素檢測,結果23件均在國際標準規範 20 ppb ( u g/kg )以下;另檢測沙門氏桿菌23件及三聚氰胺26件,結果均未檢出。

不符合商品標示規範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另商品標示虛偽不實者依前法第14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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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店賣寵物服飾的旺季約有40幾天的銷售時間,往往是在第一次寒流來到過完年假止,一過完年,會替寵物買服飾的飼主就會明顯減少許多。寵物服飾市場,高低價寵物服飾老手們早就盤據該市塲,從大陸進口的低價品,他們的取得成本每件不到35元,光憑進貨相較下你根本沒什競爭力,走高價路線你又要賣給誰?所以你是新開的寵物店要介入販賣這寵物服飾市場會很不易經營。

不過寵物服飾還有一很不好做的原因是,一年約只能做一批的生意,因為在台灣寵物穿衣服一年只有3~4個月冬天期間比較常見,一年其他期間在台灣有穿衣服的寵物畢竟是少數。

如你真想從事指點你一條明路,你可從事明確且貼心的服務來增加其價值,如現場可行的尺寸修改定做寵物服飾、送貨到府等,另外也可以將自行設計的寵物服飾款式投稿寵物雜誌來吸引飼主的注目,開擴網路訂購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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